台中市1名正值壯年的劉姓男子,不循正常管道賺錢,從2017年開始行竊,屢遭查獲判刑,去年5月劉男又竊取機車上的手機支架,遭台中地院判3月徒刑,劉男以「判決過重」提起上訴,理由竟是「不服惡意加重」,二審法官認為,劉男上訴書狀空泛,缺乏實際論述內容,顯屬無具體理由,也違背法律程式,駁回其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去年(2023)5月24日下午4點54分,行經台中市一處停車格,見李男所有重機車,龍頭左側裝有價值1500元手機支架,徒手將其拔取,遭轄區第一分局查獲。
法官審酌李男2017年因竊盜遭判3月徒刑,2023年1月竊取手機支架、2023年竊取電動滑板車,分別被判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4月,慮及劉男遭法院判刑後,猶一再從事竊盜犯行,顯然是國家法令為無物,判處有期徒刑3月。
李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法官認劉男在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並載明上訴部分為「判決過重」、理由為「不服惡意加重」,其上訴書狀僅有空泛之指摘,缺乏實際之論述內容,顯屬無具體理由。被告提起上訴之理由既非具體,即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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