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蔡姓女子與廖男結婚, 婚後育有3名子女,2人共同創立電子公司以及投資公司,不料,2000年時廖男突搬離家自己居住,直到2019年,公司李姓女員工向蔡女哭訴,廖男要求她搬出去,這才知2人同居多年,當時還誤以為2人已分手。不料,廖男2021年12月過世後,蔡女整理遺物時,發現廖男死前仍與李女同居,憤而請求李女賠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李女向法官表示,我1996進公司工作,並自2001年起與廖男同居到他死亡時為止,雙方僅是朋友關係,並非基於男女交往而同居。而且蔡女從一開始就知道並同意我們同居。蔡女與廖男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縱使蔡女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她請求的金額過高。
法官認,李女坦承1996年間已知悉廖男為有配偶之人,並且從2001年間起,與廖男同居到他死亡時止,且廖男的保單記載,「被保險人(廖男)與友李XX共同居住生活,感情良好,相互扶持照顧」可為證明,堪認李女侵害蔡女之配偶法益情節重大。
法官檢視2人在沙發、餐廳的合照,李女與廖男臉貼臉,甚或是李女用臉頰貼著廖男胸膛,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而且李女還供出,廖男將母親的後事交給她操辦,寄給部分親友的訃聞上,還將李女列為「孝媳」。
法官認,李女辯稱與廖男無男女交往之情,已屬無稽之談。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認蔡女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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