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陳男去年晚間開車連闖2次紅燈,到家前被警攔到,他坦承酒駕、但堅持先進門「拉肚子」,警要求酒測但體恤「人有三急」而給方便,但陳竟「瀉」遁不出來,還由親友拉上鐵捲門,不理會員警。陳被依《道交條例》裁罰18萬元、吊銷駕照3年及講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陳逃避酒測、自行放棄權利,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中市陳男2023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駛環中路一段2度闖紅燈,1名員警騎警車鳴笛攔檢,陳開車抵家門前停車被警攔到,員警告知交通違規,並詢問是否喝酒?陳坦承剛在餐廳喝啤酒。
警要求酒測,陳把證件遞給員警,宣稱急進門拉肚子;員警要求先酒測初步確認,陳嗆警:「你要叫我在這裡拉嗎?」,執意要先進屋上廁所,員警體恤人有三急,方便他上廁所,獨自在門外等待。
沒想到,陳進屋「拉肚子」卻遲不出來,有親友現身拉上拉門、放下鐵捲門;員警詢問對方,陳是否要出來?親友置之不理僅回應:「留電話啦」,員警告知:「錄起來用妨害公務辦」,即離開現場。
案經員警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陳裁處罰款18萬元、吊銷駕照3年、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員警攔查過程並未告知他相關權利義務,也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刑責,他坦承喝酒、表明接受酒測,並無刻意躲避、拖延,租客來關閉住處大門,不是他能控制的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法官審酌,員警尚未完成取締程序,陳任意離去、逃逸,以不正確手段讓員警無法告知權利、當場舉發,員警依法逕行舉發,並無違法;且陳經警同意進屋上廁所,就沒再出來,由親友直接拉上鐵門,已表明拒絕酒測。
法官勘驗4段員警密錄器影像畫面,認定警方自發覺闖紅燈、遭拉鐵門拒絕於外到離去,全程都有錄影,並無瑕疵,認定陳選擇以逃避方式拒拒絕酒測,自行放棄權利,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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