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林鐵及文資處陳姓前約僱人員負責工程採購,李姓業者沒有更換車廂膠條,陳男知而未報,使得李男得以通過驗收而取得工程款,不法獲利8萬多元,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判刑陳男1年8月、李男2年,均褫奪公權2年。
陳姓男子於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間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約僱人員(因考上其他國營事業離職),擔任車輛養護科行政助理,負責承辦相關工程採購業務,包括完工確認、驗收等公務執行。
2020年7月陳男辦理「阿里山支線車輛整修噴漆」採購標案,李姓男子工程行以397萬餘元得標承攬,分6批次驗收、核銷,依採購案李男須拆除更換「73年製阿里山號5輛車廂」的所有門窗膠條,但下包商未取得符合尺寸的膠條,經李男指示改塗矽利康補強防水。
李男為拿到第1批工程款,告知陳男膠條未更換,請求陳男通融驗收,同年10月下旬李男填報已施工,11月初李男、主計及政風指派的監驗人員前往阿里山沼平車站驗收。
林鐵及文資處於同年月27日撥款68萬895元工程款給李男的工程行,使得李男雖未更換膠條,卻獲得不法利益8萬2598元。
陳男及李男均否認犯行,陳男辯稱他是約聘僱人員,沒有驗收權限,資深同事負責監工,驗收是廠商函附經監工簽章確認完工的履約標的施工報表請求辦理驗收,他才再簽請驗收。
但法官審理不採認陳男及李男的說法,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決陳男1年8月、奪公權2年,李男2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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