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婦人跟團到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旅遊,因突下起傾盆大雨,婦人購買阿里山販售店推廣的塑膠鞋套,卻因此跌倒、骨折,婦人事後提告林業署嘉義分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羅列返美後看護費、台灣照顧費、精神慰撫金、兒子機票費等多筆費用總計121萬餘元,要求嘉義分署、林鐵及文資處賠償,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去年2023年9月7日,朱姓婦人參加阿里山之旅,為防止鞋子被雨水打溼,在阿里山販售店在買一雙塑膠鞋套,指控阿里山神木車站地勢不平、高低落差、路滑,讓她滑倒,造成她右遠端橈骨和尺骨骨折並移位,右股骨頸骨折伴輕度移位,當時由阿里山醫務室派救護車轉送嘉義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治療,至今尚未痊癒。
婦人認為,她到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旅遊,被告林鐵及文資處所經營管理的阿里山販售店為推廣塑膠鞋套,明知其設計製作均有嚴重瑕疵,卻謊稱能「為防止參觀民眾鞋子因潮濕損壞或打滑受傷」,誘使她陷於錯誤而購買,結果不但未止滑,反而容易滑倒,讓她受傷,認為林鐵及文資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她受傷不無與神木車站管理及安全設施有關,林鐵及文資處需負侵權行為責任。
另因朱婦主張,當天入園發票所載企業主名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且被告林鐵處陳述塑膠鞋套是追加被告嘉義分署所販售,婦人先位聲明提告林鐵及文資處、備位聲明提告嘉義分署。
婦人因此要求醫療費用支出42萬5737元、在台照顧費用15萬2000元、食宿費用4萬4000元、營養保健品(含買中藥)2萬元、展延返美兩次手續費1萬325元、雜費4558元、返美後無法行動看護費3個月30萬元、原定前往吉隆坡等地無法成行取消費用損失5000元、同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7日感染敗血性休克入住台北慈濟醫院醫療費用11萬6941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結清長榮航空回程手續費4033元、朱婦兒子來台帶原告返美來回機票費用6萬2471元,扣除第一產物理賠保險金13萬3000元,共索賠121萬2065元。
林鐵及文資處表示,朱婦是找旅行社安排行程,並不是林鐵處安排提供膳宿、導遊等服務,並非民法第514條所稱的旅遊營業人。林鐵處所掌理業務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其沿線各車站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及維護,對森林遊樂區內販售店並沒有經營或管理權限,更未曾推廣銷售塑膠鞋套,朱婦跌倒因其左腳踩住右腳塑膠鞋套,重心不穩跌倒,與林鐵處所提供的運送服務或車站月台設計管理無關。
嘉義分署抗辯,塑膠鞋套販售店不是嘉義分署所經銷販售,不適用消保法。
法官審理,朱婦當時所穿的鞋套是因園區內的商家推廣而購買,不是林鐵及文資處、嘉義分署所經銷的商品,進一步勘驗監視器畫面,婦人右手持傘自鐵軌旁石子地踏上月台的平台時,左腳踩住右腳塑膠鞋套,致右腳欲抬起時重心不穩跌倒,顯然與原告自身抬腳跨步動作有關,與月台的平台管理及安全設施無關,認為婦人要求損害賠償責任,無理由、無據,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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