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的自動櫃員機(ATM)及客服電話設備慘遭破壞,該行提告要求肇事者賠償損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許姓男子必須賠償11萬1,800元,金額包括修復ATM與電話設備的全部費用。
判決指出,許男因不滿操作ATM過程不順,憤而於下午4時28分拿起短棍,對著ATM一陣猛敲,造成螢幕與主機板嚴重損壞。隨後,許男不僅未罷手,還在短短幾分鐘後,又徒手破壞ATM旁的客服電話設備,導致電話擺放處的玻璃背板碎裂無法使用。
台北富邦銀行對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要求許男賠償維修費用共計11萬1,800元。該行主張,維修ATM耗費10萬5,000元,修理客服電話的玻璃背板則花費6,800元,費用全數由銀行承擔,因此要求肇事者賠償。
許男在法庭上辯稱,當天精神狀態不佳,不慎損壞ATM及電話設備,並表示自己已承擔刑事責任,銀行的賠償請求有失比例原則。此外,許男還主張ATM與電話設備的設計不良,並對銀行提出的修復費用有異議,認為該費用不合理。
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許男的行為屬故意毀損,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3條規定,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指出,刑事與民事責任互不相抵,許男的刑事處分並未填補銀行的實際損失,且ATM及電話的設計並無不當之處,許男的抗辯理由無法成立。法院最終判決許嘉展應賠償台北富邦銀行新臺幣11萬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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