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防部常務次長孫玦新中將退役後由退輔會派往欣桃天然氣公司擔任董事長,在2013年至2017年間為增加所得支領報酬及規避查緝,指示下屬購買郵政禮券交付他使用,侵占欣桃公司資產736萬元,一審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判刑4年,二審考量他已與欣桃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返還犯罪不法所得、所支領之獎金,改判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邱希庚2007年起至2017年間,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之常務董事兼總經理,宋瑞蓮是會計組組長,與董事長孫玦新及財務經理郭金鳳規避孫玦新應將超領之薪資及獎金解繳退輔會安置基金之規定,指示郭、宋加以配合詐領獎金。

高院斥責邱希庚為欣桃公司負責人,宋瑞蓮擔任欣桃公司財務主管之重要職分,竟犧牲欣桃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以謀自己或他人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使欣桃公司蒙受損害或損失,實不應輕縱。

高院惟考量邱希庚坦承犯行,並與欣桃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繳交犯罪不法所得,態度尚佳,而宋瑞蓮對於客觀事實亦不爭執,尚顯現反省自身行為錯誤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將邱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判刑2年,緩刑5年,宋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高院指出,孫玦新犯行固然行止錯謬,惟斯時係因軍旅生涯將軍退休,經行政院國軍退輔會派任至欣桃公司任職,一時基於該公司往例既存有違規增加管理階層人員所得支領報酬之惡習,在邱希庚之操作下,處於違法意識相對薄弱之心態下應允配合而為本件犯行,判刑2年,緩刑5年。郭金鳳判刑1年8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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