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於2004年結婚,婚後約定在台灣共同生活,小萱在2005年底時來台,不料,僅同居2個月後,小萱竟然無故離家,出境之後就未在返台。阿國不滿分居迄今近19年,婚姻關係有名無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憤而訴請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是陳述。法官認,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又該項規定本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當年出境之後,迄今未再入境,顯然未回台與阿國共同居住,雙方分居已逾18年,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婚姻實難期修復,無法繼續婚姻共同生活,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審酌,雙方的婚姻顯已生破綻,因而無回復之希望,自無再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之必要。且就該離婚事由觀之,應可歸責於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據以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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