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2020年结婚,不料,婚后不到3年,双方发生争吵时,阿国竟然呛声「那就离一离!」阿国又因犯毒品案件被警方逮捕,却在交保后行踪不明,因此遭到通缉。小萱不满彼此未再见面也未联络,迄今已逾2年,婚姻已然破裂难以维持,因此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可知现行民法第1052条就裁判离婚之规范设计,是採多元离婚原因,仅限制唯一有责之一方配偶透过裁判离婚片面解消婚姻,以强化无责配偶对于维持或解消婚姻之自主决定权。
至于是否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主观面加以认定,而应依客观的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决之。
法官考量,阿国因案被通缉行踪不明,小萱与他自2022年底争吵后,双方未再见面也没联络,迄今已逾2年,足见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双方漠不关心闻问多时,徒具婚姻形式而无实质婚姻生活,显悖于婚姻乃夫妻组织家庭经营共同生活之本质。
法官审酌,双方的婚姻客观上已无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也无存在价值,因此,小萱主张婚姻已生破绽而难以维持,非属无据。日前依法宣判,小萱非属唯一有责之一方,她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离婚,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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