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遗有不动产,且所有继承人按应有部分继承该不动产,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然而,若继承人之间协议由特定继承人或几位继承人获得该不动产,并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再向地政机关办理物权登记,则属于印花税法第5条第5款所规定的「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且应根据协议书成立时的价值,缴纳税率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不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价值为依据。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遗产中包含其他动产(如车辆、存款等)或未办保存登记的房屋,这些不属于印花税的徵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外,如果继承人是依照遗嘱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则因为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生效,继承人会直接取得所指定遗产之效力,可直接持凭办理继承登记,该遗嘱亦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课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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