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印尼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5年结婚,不料,小萱却动辄负气离家,最后一次是在2022年,小萱离开后不知去向,直到阿国接获政府来函通知,才知道小萱早已回去印尼。阿国不满他已年近80岁,谋生不易且是中低收入户,生活诸多不便需人照顾,小萱却对他恶意遗弃,因此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书状作何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定有明文。

民法第1052条第5款所谓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系指夫或妻无正当理由,不尽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义务而言,不仅须有违背同居义务之客观事实,并须有拒绝同居之主观情事始为相当。

阿国的弟弟到庭证称,他们婚后曾在北部营生,后来阿国因为年迈,才与小萱搬回中部居住,双方因为阿国未能继续做生意,经常为了经济问题产生衝突,他在2023年过年期间返回老家时,就未再见过小萱。

因为小萱过去也曾离家数个月,这次他们想说这样也不是办法,就前往警局报案,而且哥哥报案时,小萱已经离家至少2个月,并且迄今均未归返与哥哥同住或联繫。

法官考量,小萱在2022年离家后自行离境,迄今均未再返家与阿国共同生活,且未将行踪通知阿国,明显已无与阿国维持婚姻生活的意愿,不仅有违背同居义务之客观事实,也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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