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3年在大陆结婚,阿国婚后先行返台,然而小萱虽然有申请要入境,但却未曾来到台湾,双方对这场婚姻也都反悔了,可是就一直拖着,也没有再见面,更是再也没有联络,由于婚姻早已无法维持,阿国依法诉请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作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官考量,阿国与小萱结婚迄今已近21年,但小萱始终未曾入境台湾,足认小萱已无意经营维持婚姻,并且双方长期分离,也难期待有继续经营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仅存形式而无实质。
法官审酌,任何人若处于同一情况下,都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并且没有证据显示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