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3年在大陆结婚,阿国婚后先行返台,然而小萱虽然有申请要入境,但却未曾来到台湾,双方对这场婚姻也都反悔了,可是就一直拖着,也没有再见面,更是再也没有联络,由于婚姻早已无法维持,阿国依法诉请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作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官考量,阿国与小萱结婚迄今已近21年,但小萱始终未曾入境台湾,足认小萱已无意经营维持婚姻,并且双方长期分离,也难期待有继续经营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仅存形式而无实质。

法官审酌,任何人若处于同一情况下,都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并且没有证据显示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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