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指控父亲阿国(均化名),她6岁时父母亲离婚,约定她的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母亲任之。但父亲在离婚前,就未对她尽扶养义务,且经常向母亲及亲属索讨金钱,导致家中经济极度困窘。离婚后,依离婚协议本应给付她的扶养费用,却从未履行协议,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控诉,父亲未曾给付分毫扶养费用,她自小由母亲、阿姨、舅舅等共同扶养长大。另外,她在2018年罹患躁郁症,须接受长期心理谘商及药物治疗,经诊断确认她的精神状况不稳定,且已严重影响她的学业及工作能力,至今仍在治疗。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最近一个年度所得收入为92024元,而且他在去(2024)年1月起由社会局协助安置在护理之家,同年10月转安置于住宿型长照机构,同年12月再迁至护理之家安置,堪认阿国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有受女儿小萱扶养之需要。

法官考量,小萱主张父亲对她未尽扶养义务,则为父亲阿国所不争执。而小萱自幼即由母亲及其家人照顾扶养到成年,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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