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妹妹欢欢指控父亲阿国(均化名),自有记忆以来都是与祖父母同住,父亲偶尔回家却没拿钱扶养她们。小萱约11岁时被父亲卖掉,半年后又将欢欢卖掉,幸好小萱在15岁时找到母亲,欢欢也是在15岁时获救,经警察联繫到母亲,她们才与母亲一起生活,不满父亲当年所为,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他对2个女儿的主张并不争执,同意免除她们的扶养义务。2个女儿的生母到庭证称,当年她与女儿同住公婆家,不清楚阿国是否有工作,她当时在家照顾女儿,生活费由公公支付,阿国未曾给过生活费,在与阿国离婚后,她就搬出公婆家。

后来2个女儿就由公婆扶养。大约在她们分别10、11岁时,公公就搬出去住了,当时阿国向她表示要拿20万元出来,不然她就看不见孩子,后来她回去查看就找不到2个女儿。之后是小萱主动找到她,欢欢则是透过警方找到她,此后母女3人同住,生活费也是由她负担。

法官考量,阿国在小萱与欢欢出生后,几乎未曾照顾她们,全由祖父母及母亲扶养照顾长大,阿国还在她们年幼时卖给他人,2人的经歷实在难以想像,而且阿国与2个女儿已多年未曾联繫,双方早已形同陌路,毫无亲子亲情可言。

法官审酌,阿国在2个女儿成长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而未尽其扶养义务,若须她们负担扶养之责,明显有失公平,而且阿国所为实属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与欢欢请求免除对父亲阿国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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