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岁妇人小萱目前居住在长照机构,每月费用超过35000元,而她有5名子女,子女间曾协议每人每月负担扶养费7000元,但是她指控女儿欢欢(化名)不愿意给付,因此依法声请欢欢给付扶养费用,并且按月支付7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欢欢反控,她没有没有不给扶养费,她已经付了3万6千元,当初说一个月给3千,要求一次给付1年,后来母亲才改口说要给7千。母亲当初将名下房地过户给儿子,其他姊姊都不知情,后来她们知道后,认为母亲是传统女性重视男生,才会过户给儿子。

母亲应该是希望儿子日后能够照顾她。而母亲这2年住儿子那边,「房地的价值就没了吗?那笔房地的价值应该是母亲以后要养老的费用,母亲把所有养老的现金、房产给儿子,再向他们索取费用,对她们是明显是不公平的。

法官考量,小萱在最近3年所得收入虽均为0元,但依据她的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名下还有3笔土地,依公告现值计算总额为119万5167元。因此依照她的财产状况,堪认得以其财产维持生活,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

另外,小萱将赖以居住的房地赠与并移转登记给儿子所有,当时她已经高龄76岁,难再有从事其他工作谋生或累积积蓄的可能,且小萱与儿子同住,若不是儿子愿意奉养、照料生活细节,小萱实无理由将名下最有价值且赖以居住的房地赠与。让她自己陷于因无资力导致无法安养晚年的窘境。

法官审酌,小萱既然有相当资产足以支应生活所需,尚非属无法维持生活之人,自无受子女扶养之必要,且小萱移转房地所有权给儿子,儿子即应负担履行奉养小萱安享晚年。小萱也未举证证明,她与欢欢已达成合意按月给付7000元扶养费。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欢欢给付扶养费用7000元,核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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