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男子阿国(化名)因为中风被社会局安置,已经没有完全生活自理能力,而且名下也无财产,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但他的2个儿子却指控,他们年幼时起全靠母亲扶养成人,父亲不仅对家庭未负责任,也甚少返家,无正当理由就对他们2人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诉请免除或减轻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考量,阿国因中风无自理能力被安置,最近1个年度并无申报所得,名下财产价值0元,依据阿国的现况,现属不能维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养之必要,而他的2个儿子依法即须负起扶养义务。

阿国的前妻证称,双方在1996年离婚,当时儿子们都还未成年,从出生到长大,都是她在扶养照顾,阿国家庭观念很淡薄,公司倒闭就跑掉了,把债务丢给她跟公婆,直到老大快要念小学时才来,但一直反反覆覆,出去一段时间,看家庭状况稳定一点才又回来,但并未对家里提供实质照顾。

法官审酌,2个儿子主张,阿国过往无正当理由就未善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应可採信。日前依法判决,免除2个儿子对阿国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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