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業者說,目前坊間個人攝影工作室越來越多,良莠不齊,甚至部分沒有營業登記等。照片好壞與否,雖然主觀成分居多,但還是能依專業技術判斷,新人應多比較各家作品,挑選出自己喜愛的類型,並在合約中註明。

律師羅啟恆表示,行政院去年公告「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定金上限、指定攝影師、造型師等常見的糾紛予以規範。消費者與婚紗公司就婚紗攝影相關事項約定,可依該規定辦理。

羅啟恆說,若消費者有偏好的攝影風格,除可指定攝影師、造型師外,更應在拍攝前與婚紗公司溝通,在契約中以書面約定,或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書面往來,作為雙方契約的增補事項,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各說各話的困擾。

若雙方已有明確攝影風格的約定,但事後仍發生明顯風格差異,羅啟恆指出,若可補正,消費者依民法不完全給付規定,可請求婚紗公司重拍。不可補正時則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定金及損害賠償,並向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或到調解委員會請消保官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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