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決議,「鏡電視」發照一個月後,NCC要把審查過程跟往返公文送立法院,但現在無論是「時代力量」或者民眾黨的蔡壁如委員,都要不到資料。行政權獨大如此,台灣還稱得上民主嗎?

釋字第325號指出,「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是以憲法的高度保障立法院文件調閱權。

沒想到如今的NCC主委陳耀祥,居然回復立委「因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限制公開或不得提供之事由,本會歉難提供」,NCC已經比大法官還大,成為台灣的新警總。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給一般人民申請用的,立法委員不是一般人,是民意代表,享有受憲法保障的文件調閱權。陳耀祥如此狡辯,反而讓人懷疑,鏡電視是有多少見不得人的事,NCC才不敢提供資料?

光是目前已經曝光的,「鏡週刊」員工領「鏡電視」的薪水、鏡電視每月以顧問名義付150萬元給裴偉的空殼公司,都有背信、掏空公司之嫌。現在NCC等於是用公權力控制媒體,洗人民的腦;台灣人民,誰還覺得自己是政府「頭家」?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NCC #鏡電視 #憲法 #資料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