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週緊急宣布自本月22日起,包含參與遶境、不特定成員之旅行團、健身房等場所都必須接種過三劑新冠疫苗,隨即有輿論認為不妥,認為中央一向自豪的防疫已偏離讓人民有自由生活的選擇,寧可崇尚極權的管理,對比去年8月17日疫苗開打之際的陳部長宣稱會兼顧人權與防疫需要,如今政策卻逆而緊縮自由,「昔喊人權、今改極權」,對否?
在染疫進入當日破千,並隨時上看破萬的風險關口前,指揮中心選擇相對保守的場所管制政策原本無可厚非,癥結是出在被列入管制的場所是否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也就是「比例原則」問題。
含本次被追加限制須完成三劑接種方得允許的:進香團、旅行團以及健身房場所等三項在內,目前已有24個特定場所工作採許管制。列入管制範圍的場所與活動,多數確非生活必要性且有高風險感染之虞。然而如按此標準選擇列管與否,顯然百貨、餐廳、賣場等風險已有顯暴露的場所卻未列入管制,如此「選擇性列入」政策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讓人難以適從指揮中心的管制標準究竟是以科學數據加以規範,還是由人為喜好或想像的心證作出。
尤其倘因政府實施政策處分,造成人民與企業實質財產損失時,更應注意到因配合政府行使正當公權力而遭受「特別犧牲」時,政府應負補償責任的問題。相關行業如本身有所謂「會員制」、「使用期限」的契約履行義務時,不免因政策的不可抗力,致使雙方權益有所損失卻無法得到補償。此時則應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由指揮中心擬定適當補償方案,填補因政策實施可能造成的損失方為合理。
政府加強疫苗第三劑施打的初衷是為提升施打率的普及率,以降低傳染危害,但如因此而限制商業活動時,仍須注意第二劑與第三劑之間效果差異風險,以及受管制的場域特性,是否足以當作規範人民最低施打數量的必要性,方能讓人民有「選擇的自由」,而不是任憑政府在毫無科學理論為基礎下,藉防疫為由強行實施任何過當的限制自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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