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向合議庭表示,當年和高公局僅約定測試汽車上國道,並依此開發感應車牌及序號的系統,並未包含紅牌大型重機,2011年增訂550cc以上大型重機可行駛國道的法源後,當時高公局也未和遠通議約協商,雖國3甲目前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仍無法收費,是因必須感應前車牌和Etag,拍照辨識後比對序號才會扣款,目前系統感應得到Etag,但拍不到車牌,因位置沒制式規定,高公局已驗收且違反誠信原則,請求返還測試費用。
高公局則辯稱,法規規定550cc以上大型重機必須貼前車牌,不會有拍不到車牌問題,且原本就有打算讓大型重機上國道,遠通電收應做好整體規劃,系統必須區別汽車及重機。
北院合議庭依雙方合約及當年招標過程,查出雙方合約並不包含測試大型重機上國道的費用,認定這筆款項為追加項目,判高公局應如數給付測試費用給遠通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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