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刑法》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必須扣除1年的規定「部分違憲」,即時失其效力,法務部5日對此表示尊重釋憲結果,並已指示矯正機關全面重新計算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執行期間,即日起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若有因而符合假釋規定者,將儘速提報。

法務部指出,已同時指示矯正機關,無期徒刑收容人曾經陳報假釋遭駁回者,也將重新核算他們執行期間後,如果符合假釋規定者,再行提報假釋,以符合釋憲意旨並兼顧無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釋權益。

這起釋憲案是因男子許弘緯在2001年因殺人遭判無期徒刑確定,他入獄服刑後聲請釋憲,主張他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77條3條,導致他必須扣除1年,變成620天,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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