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指出,今日董監事會中還通過以下事項:
一、櫃買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2項規章修正案。為強化對第一上櫃公司之監理措施,增訂臺籍董事及獨立董事應達一定之員額數及未合規之處置,並延長第一上櫃申請公司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法令遵循之期間。
二、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等5項規章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戰略新板」相關規定。(二)配合實務修正不宜上櫃條款認定標準,明定外國申請上櫃公司之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如曾犯特定犯罪或有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之不良行為時,得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另採多元上櫃條件及以科技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櫃者,如有營業收入或損益變化情形較同業重大衰退或連續呈現負成長之情形,但經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認無不宜上櫃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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