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公司董事長陳朝水7年前擔任董事時,未將公司實際成本忠實揭露反映在財務報告,一審將他判刑5年,另可易科之刑3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陳犯後有悔意,改依財報不實罪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漢唐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時遇有無法取得單據之情形,但因漢唐為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各項費用支出均必須取得合法憑證,為解決此問題,陳朝水提議後建立「成本管控制度」,部分成本隱藏在電通等3家公司,逸脫正常的會計、財報制度。
之後,漢唐製作財務報表時,未如實揭露交易資訊,造成漢唐公司2001年度至2011年度的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都無法正確反映漢唐公司各年度當期費用成本,漢唐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不實,損害投資的權益及主管機關對漢唐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台北地院將陳男判囚5年,高院更二審考量陳朝水有悔意,他為求漢唐公司營運之便,短於思慮,觸犯申報公告不實罪,犯罪動機並非圖己之不法私利,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及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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