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潭藻礁行動聯盟等環團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中油在大潭藻礁場域興建天然氣接收站的環評審查程序,審查結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環評等8項處分,今年2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環團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結,13日仍判環團敗訴,全案確定。
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辦理桃園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案,行政院環保署於1997年至2004年間陸續作成7項環評處分准予開發案。其後,東鼎因與台灣中油合併,中油因此申請變更開發單位,環保署於2017年4月間作成第8項處分准予變更。
環團認為,桃園市觀音區的大潭藻礁是全球少數僅存的現生淺海藻礁,養育近海近百種海洋生物,該開發案在大潭藻礁場域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施工會破壞生態,2019年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又遭北高行駁回,因此上訴至最高行。
但最高行認為,前7項環評處分早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5年,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得申請程序重開;第8項雖然仍在救濟期間,且環團主張發現保育類野生動物白海豚棲息的新事實,但僅是准予變更開發單位的處分,就算撤銷重作,環團也得不到更有利的處分,不符合申請程序重開的要件,故駁回環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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