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從事網路行銷工作的陳姓男子,沉迷網路線上遊戲,他因缺錢花用竟拿母親的信用卡盜刷,逾半個月時間共盜刷81萬多元,台灣高等法院依偽造準私文書罪將陳男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陳男與母親黃姓女子同住,其住處是使用以其胞兄名義申請的寬頻網路,他利用長期與母親同住之便,得知對方有台新銀行與富邦銀行信用卡的卡號、有效年月及信用卡背面之安全碼,他因缺錢花用,竟登上遊戲網站盜刷。

一審將陳男判刑3月,他提上訴後,高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後,認為陳男正值壯年,不思以正規途徑獲取財物,於未經母親同意或授權,偽造線上刷卡消費紀錄方式,詐取不法利益,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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