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本案進口人領有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三角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其向柬埔寨賣方購買之中國大陸產製香菸,共兩只貨櫃,由越南胡志明市裝船進口再轉售至泰國,經海關篩選系統判屬高風險貨物,通關方式核定為C3(貨物查驗),經查驗結果,實到來貨除報單申報數量外,另匿藏品牌為「中華」及「南京」之中國大陸產製香菸2萬多包,核屬菸酒管理法之私菸。
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規定,輸入私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1千萬元罰金。
若是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者,處新台幣3萬元~50萬元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5倍罰鍰,最高可達新台幣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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