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家工廠加工課包裝部門的領班范姜姓女子,6年前遭509公斤的鋁管及鋁板壓死;刑事部分,楊姓老板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求償部分,高院判決公司及楊姓老板及肇事的張姓男子,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50萬多元。可上訴。
2015年時負責操作堆高機、加工及貨櫃出貨時裝運的張姓男子(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未將第1板、第3板鋁板吊回原位即離開現場,公司及楊姓負責人也未指定人員巡視庫存區物料堆疊安全,而未及時指揮人員將第1板、第3板鋁板吊回原位。
被害女子為包裝鋁管出貨而至庫存區抽取鋁管,其自上方放有第3板鋁板之第二層逐次抽取鋁管時,原捆綁該落鋁管之束帶因此鬆脫,該落鋁管之簡易木框架變形,上方放置共計約719公斤之鋁管及鋁板壓在她身上,致其休克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判楊男及公司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該公司及楊姓雇主應注意庫存區之物料堆疊安全,提供作業員工必要之安全防護,改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公司罰金3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民事部分,高院認定扣除家屬家屬已領取之遺屬津貼、死亡補償及慰問金合計369萬4080元外,公司及楊男等3人須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50萬592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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