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沒動的金融評議約束力門檻要拉高了!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徐萃文16日表示,基於物價上漲、一定額度並非爭議案件能否解決的唯一關鍵等原因,將拉高金保法第29條第2項「一定額度」二成,以強化消費者保障,法規公告後生效後評議案件適用新的額度,預計2021年9月17日公告。

現行強制賠付額度上限依爭議類型不同,可分為兩種,一、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產險給付、壽險給付、投資型保單,強制賠付上限為100萬元,將調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非屬保險給付爭議等,強制賠付上限則自現行10萬元,調高至12萬元。

徐萃文指出,本次適度調高主要考量幾大因素:一、爭議案件進入評議階段前多數已獲解決。據評議中心2012年到2020年的統計,金融消費爭議在「申訴」階段就有約五成已獲得解決。進入評議階段後,約有超過3成申請評議的案件於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即由評議中心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或經調處成立,亦即多數案件於評議前階段即獲解決。

再者,和解或調處成立的金額並不受一定額度之限制,和解金額往往有超過100萬元或10萬元以上者。由申訴、評議前之調處以及評議階段綜合觀察,多數案件的金融消費者在申訴及評議前階段即能取得符合期待的結果。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志潔指出,一般申訴案有五成可解決,進入調處階段未解決的比重為23%,調處不成就會進入續行評議,比重約在50至55%。雖然有立委建議將一定額度調高到200萬,但她指出,「一定額度」不是調處成功與否最重要的原因,所以不必放這麼高比重。另外,一定要調的原因是要反應人民薪資、物價,以新加坡每人月平均薪資11、12萬台幣、一定額度為200萬元,我國人民薪資平均4萬與一定額疫120萬的比例來說是合理的,未來不排除再動可能性。

徐萃文也表示,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業者仍自願接受之比例尚高。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之案件,即使超過一定額度,金融服務業接受之件數比例亦近九成,顯示一定額度並非爭議案件能否解決之唯一關鍵。

另外,徐萃文指出,調高一定額度,可促進金融服務業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使金融服務業更加重視金融商品或服務與金融消費者間之適配性,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徐萃文指出,一定額度機制具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爭議之功能,但對業者之訴訟權產生一定程度之限制,立法過程對本項限制亦有不同看法,故對於一定額度之決定宜衡量私權紛爭解決之機制及目的,並基於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兼顧業者訴訟權保障,以符合比例原則。另外,法制變革宜循序漸進。會視國內金融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再檢討。

徐萃文表示,一定額度提高後的適用時點,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將以公告生效後申請評議之案件適用新的額度;公布修正前申請之評議案件則適用調整前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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