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壟斷法修正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此次反壟斷法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華社報導,大陸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說明時指出,大陸現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施行,隨著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顯現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
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草案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此外,草案並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原則上不予禁止;建立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
草案還加大了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了對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以及信用懲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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