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主秘侯立洋指出,金管會在10月19日就收到富邦金的重大偶發通報員工確診,富邦金有依規定通報。至於董事長請假其代理人的指定屬公司治理一環,要依公司法、內部規範辦理,此次代理是依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代理職務,到底是否暫時代理人要視實際事實而定,代理期間「不該處理重大決策事項」,依富邦金重訊,本次代理屬「短期」,代理內容是否涉重大事項會對外說明,金管會將依說明來檢視。
然而,蔡明忠代理董事長是否有違產金分離原則,金管會是否要求換代理人?侯立洋要看代理期間是否涉「重大事項、利益衝突」,金管會將檢視「實際作為」來判斷。
就通案來看,侯立洋指出,若董事長確診就要通報,還要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程序來設定代理人。一般來說,董總無法執行職務,可有代理人,但代理是有期間限制的像總經理就限制三個月,代理人要符合相關資格。董事長是董事會可改選,不見得需要很久時間。
針對重訊發布是否合規,金管會證期局主秘高晶萍指出,依證交法、交易所重大訊息相關規定來看,公司員工有確診,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要提前發布重大訊息對外說明,公司一開始評估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所以當初沒有發布重訊。20日發布重訊是因為媒體報導,必須對重大訊息澄清,交易所評估,富邦金並未違反重訊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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