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前因無法履行到期普通公司債所約定之義務及經金融機構退票,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現因該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該公司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爰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台灣土地開發公司之上櫃普通公司債(B85006)(債券簡稱:P05台開3;(B85008)(債券簡稱:P09台開1)併案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營建股》台開公司債併案 維持變更交易方法
台開(2841)之上櫃普通公司債併案繼續變更交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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