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說,本次修正將再利用機構之產物,依其用途分為直接使用之產品或作為原料需經加工再製機構產製後,方可提供最終使用者使用之特定中間產物。其中特定中間產物仍屬事業廢棄物,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應以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的車輛清運至加工再製機構,亦要求追蹤至最終使用者,同時明確規範各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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