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說,本次修正將再利用機構之產物,依其用途分為直接使用之產品或作為原料需經加工再製機構產製後,方可提供最終使用者使用之特定中間產物。其中特定中間產物仍屬事業廢棄物,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應以裝置即時追蹤系統的車輛清運至加工再製機構,亦要求追蹤至最終使用者,同時明確規範各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其用途。
環保署規劃修正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 運送車輛需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環保署規劃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於是事業廢棄物處理再加工過程仍屬於關注廢棄物,運送途中仍需受廢棄物清理法管理,因此修正運送車輛必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從清運至加工再製機構甚至追蹤至最終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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