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求銀行收取保險公司這種「非常規交易」費用,必須退還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不得視為當年度獲利,且必須要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若有保單損失率提高出現虧損時,得在取得保險局核准時,動用此特別盈餘公積,若被金檢到有類似情況的保險公司及銀行「眾多」,則此規定恐成「通案」監理。
金管會已要求保險公司及銀行先自清、自首,將有類似不當收佣酬、非常規交易的部分,調整為合法合規,否則將繼續重罰。
但據了解,一些中大型壽險公司想要調整此作法,但與銀行簽訂的合約仍持續有效,有些並沒有訂定「終止條款」,所以要不要繼續給錢,還是要被控訴違約,保險公司也很兩難。
壽險業者強調,保險公司招募電銷人員並進行培訓,之後將人員送到銀行電銷中心,改列銀行電銷中心員工,但人事費用等繼續由招募的保險公司支出,以解決個資法問題,這種作法已行之多年,中間也曾有銀行及保險公司被開罰,但目前仍是有不少強勢銀行通路都有類似要求。
據了解,檢查局在2021年金檢時即查到不少家保險公司與銀行間有類似情況,不是由保險公司支付銀行電銷中心相關人事費用、場地費、水電費等,就是保單續保時由保險公司聯繫保戶,但佣金要繼續支付給銀行等,未行銷卻拿佣酬的情況,甚至有保險公司為了要「出帳」,連保戶轉換投資型保單的標的,都給銀行佣金。
金管會目前希望保險公司與銀行,以違反法令規定且已有金融機構被懲處為理由,立即修正合約,否則之後再被查到,將會繼續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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