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內政部指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1年。
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增訂經第49條之1,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此外,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說,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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