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因法令的改變,不同時期取得的獎酬股票,有不同的課稅規定,而依據最新修訂後《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公司員工每人每年獎酬股票若在新台幣500萬元額度內,得享有延遲課稅的規定。緩課股票之課徵時點為實際轉讓年度或可處分年度,符合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達兩年以上,及繼續在該公司服務累計達兩年以上,可選擇收入以 「取得日時價」或 「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課稅;但若持有不滿兩年,則只能以實際轉讓價值課稅。
針對智慧財產權入股申請緩課,吳文賓也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公司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以取得股票,所得人可選擇延緩課稅,成本費用之認定若可提出證明採核實認定,若無法提出證明則以轉讓價格30%計算。另若以智慧財產權入股,取得的股票不得限制其股份轉讓,認股價格由公司訂定,但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另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經理郭孟華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應在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備查。
有關取得緩課股票所得申報義務,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是規定於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外,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等法令,需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若公司未依規定列單申報,將會處以相關罰則。
此外,安永也提醒,若公司以技術入股,應以授權技術或取得股權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