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宜蘭監獄擔任管理員的張金魁、戴春輝、吳欣鴻共收賄9萬元後,讓受刑人調到相對輕鬆的炊場工作,刑事部分,2020年張男被判刑2年2月,戴、吳各判刑2年,3人各褫奪公權2年定讞;去年法務部移送究責部分,懲戒法院認定已逾10年判決免議。可上訴。
簡姓受刑人在宜蘭監獄服刑時,經宜蘭監獄分配至第六工場作業,會面時簡委託其母尋覓有力人士向監獄人員疏通,讓其轉換工場,簡母在2008年透過友人居中牽線,將9萬元交給時任宜蘭監獄主任管理員的張金魁行賄。
張金魁得知簡姓受刑人有意轉調炊場作業,與戴春輝、吳欣鴻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欣鴻在2008年11月5日提出調用申請簡姓受刑人遞補炊場作業,及由戴春輝於調用視同作業申請書完成簽核,讓簡姓受刑人順利調至炊場工作。
刑事部分張男等人被判刑定讞,法務部在2021年11月12日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認為張金魁、戴春輝、吳欣鴻3人違失行為之行為終了之日是2008年12月3日,但法務部在2021年才移送已逾10年,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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