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聚眾鬧事的屁孩當心了!現行《刑法第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認為,實務上發生致死或重傷案件不多,多為普通傷害,因此她提案修法,只要打群架致有人受傷害,在場助勢的人就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上屢發生年輕人聚眾鬥毆影響治安與居民安寧的狀況,由於現場混亂,警方事後也難以釐清相互責任,受傷者或施暴者不乏臨時被友人找來,甚至是被友人的友人找來,完全不了解爭端本質是什麼的「助勢者」。

葉毓蘭指出,隨著科技進步,藉由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聯、時間迅速、人數眾多、流動性高,致聚集三人以上之鬥毆,易生民眾生命、身體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秩序安寧。

葉毓蘭提案指出,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且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導致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予以處罰,顯見現行規範不足,因此她提案修法。

現行《刑法第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葉毓蘭修法增列,三人以上互相鬥毆致生傷害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即聚眾鬥毆只要有人受傷就能開罰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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