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達發電廠於3月3日因為人為操作不當導致全台大停電,橋頭地檢署啟動調查,於3月21日搜索興達電廠員工簡姓、田姓及李姓3人住處及辦公處所,並通知到案說明。檢方訊後,認為3人涉犯刑法與妨害公用事業罪,危及公共安全,但沒有羈押之必要,均分別諭知新台幣15萬元交保。
檢方在3月3日當晚啟動民生平台機制,並與高雄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在不影響復電工作下,盡速了解事故發生之可能原因及停電狀況,釐清是否涉有刑責。經專案小組調查後,於3月21日上午搜索簡姓員工3人的住處及辦公處所,並通知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簡姓與田姓是興達電廠電氣組變電一課員工,李姓男子則是3月3日開關場控制室的值班主任。3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簡、田欲測試DS3541(隔離開關)時,疑似未確實檢查相連接GCB3540(斷路器)內SF6(絕緣氣體)充填狀況,而在GCB3540內無充填SF6之狀況下,要求李男開啟測試,導致DS3541發生爆炸,造成設備毀損,引發停電事故。
此案經主任檢察官顏郁山等漏夜偵訊後,認為簡姓等3人涉犯刑法第176條及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等公共危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均分別諭知新台幣15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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