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王姓語言治療師幫一名6歲女童進行治療時,強拉女童手撫摸他的下體,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且與女童母親以4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改判刑3年,王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王郁森在復健科診所擔任語言治療師,被害女童因語言發展遲緩由王負責為其進行語言治療,2019年8月14日下午4點多,王男在復健科診所診療室內,先以右手強拉她左手腕使其左手觸摸自己陰莖,後來女童將左手抽回,他又再次強拉她左手觸摸自己陰莖。
高院二審審酌王男明知被害人是未滿7歲之幼童,且因語言發展遲緩前往就診,竟為滿足己身性慾,利用替女童治療而獨處之機會,趁其年幼且語言表達能力有限,在診間內以徒手強拉她手部觸摸下體生殖器,侵害幼女之性自主權及身心健全發展。
高院考量王男在二審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與被害人及其母以4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並已給付完畢,判處有期徒刑3年,王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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