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開科技公司經證交所公告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事,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將同開四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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