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相關研究室負責人解釋,野生動物資源的價值,主要是由大陸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生態價值和市場價值等評估確定。

報導稱,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後續的銷贓環節。

基於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解釋》還明確了大陸《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還指出,對相關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係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在非法捕撈案件中,司法機關在處理「兩禁」案件時 ,也就是「在禁漁區和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一般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對此,《解釋》專門規定符合「兩禁」標準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行為人自願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一規定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以綜合考慮網具的最小網目尺寸、漁具的功率強度、漁獲物中幼魚比例等情節綜合評判行為對漁業資源的具體危害,實現對案件的妥當處理。

又如,野生動物致害情況不時發生,甚至傷人。有農民採取預防性措施獵捕野豬,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裁量。

此外,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妥當明確此類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確保相關案件處理既於法有據又符合公平正義觀念,是《解釋》重點考慮問題之一。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也屬於野生動物範疇,也在大陸《刑法》保護範圍內。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確實具有特殊性、複雜性,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責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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