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國軍戰鬥機飛行員30多年,獲頒逾20枚勳獎章的林寶漳,2008年被選任擔任遠東航空董事長,他擔任董座未滿100天,期間因遠航未將所得稅款繳納國庫害他遭國稅局追繳稅款,林男提告求償後,最高法院判決遠航須給付林男564萬5235元,全案定讞。
林男說,他只是遠航公司名義上負責人,遠航公司未依法將系爭期間扣取之所得稅款繳納國庫,國稅局在2012年通知他補繳稅款及滯納金747萬多元,他陸續繳納完畢,遠航已先扣取員工所得稅款,卻未繳付國庫,致他以自己財產繳納稅金而受損害,須賠償他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男雖為扣繳義務人,但遠航財會人員本應於扣取後逕繳納國庫,但卻未繳付國庫,致林須以其自己財產代墊繳納而受有損害,而遠航受領該等扣繳稅款卻無保有該利益之權利,須償還林男代墊繳納款項564萬多元,遠航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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