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黃男與張姓女友分手後仍同居近半年,去年3月間清晨6時許,黃男酒後因細故與張女發生爭執,喝令要綑綁她雙手,張女不從,黃男怒拿菜刀恫嚇,用膠帶封嘴、捆手,還搜刮走9萬多元、開她的車離開,張女掙脫後報案。法院依加重強盜罪判黃男徒刑3年8月。
黃男曾因強盜及竊盜等案件遭判刑確定服刑,他與同居張姓前女友在2010年10月間分手,但仍同住在中市大雅區。黃男在去年3月1日上午喝酒後,在住處2樓與張女發生口角,喝令她雙手放在背後,拿膠帶做勢要綑綁她。
張女不從,雙方引爆爭執,黃男怒拿1把菜刀恫嚇:「不要叫!」,並以膠帶封住她的嘴巴、以束帶綑綁住她雙手大拇指,在她無法抗拒時,到1樓從她的包包內搜到現金9萬8千元,他返回2樓發現張女已掙脫雙手束縛帶,再度將她綑綁好,開她的車離開。
張女掙脫後報案,警方循線當天下午在中市1家汽車旅館逮捕黃男,並查扣現金及膠帶等物,黃男坦承犯行。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兩人為曾為男女朋友,同居期間同財共居,因細故爭執,黃男酒後情緒失控強盜,但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張女達成和解,考量攜帶凶器強盜罪最輕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徒刑,法重情輕失衡,酌減其刑,判處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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