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逾百萬的半導體公司楊姓女處長,被高姓老公發現她與林姓男子在旅館發生性行為,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楊女須賠償高男30萬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楊女與林男連帶賠償30萬元確定。
高男提告指控,他與楊女在2012年6月25日結婚,林男明知楊女是有配偶之人,竟在2018年7月22日上午10點多到下午3點多在旅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共同不法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他受有精神上痛苦等情,須連帶給付100萬元。
高院考量,楊女在與高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已共同侵害高的配偶權且屬情節重大,並足使高感受不堪之精神上痛苦,審酌高男年度所得約3、400萬元,楊女年度所得約140萬元,林男年度所得約70萬元,判決楊與林連帶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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