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遭姨丈假藉幫她按摩,撫摸她屁股、胸部和私處,姨丈還掀開她上衣並強吻,刑事部分姨丈去年底被判囚3年4月定讞,少女及她母親另提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姨丈各須賠償30萬元共60萬元,全案確定。
少女及她母親指控這名姨丈,在2019年7月24日上午11點多,前往少女與少女外婆位於新北市住處內,剛好當時只有少女一人在家,他假藉按摩為由,先碰觸少女肩膀作為試探,進而撫摸少女耳朵、胸部。
少女託辭要上廁所,躲藏至外婆房間後,姨丈竟尾隨少女入內,再以按摩為由,持續碰觸少女背部、屁股、大腿、生殖器等處,強行掀起少女上衣,並強吻她臉頰。
少女主張姨丈侵害她的貞操、身體及隱私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致她精神上受有巨大痛苦,且少女母親,對於少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因其強制猥褻行為侵害母親對少女有關親子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對方各給付30萬元賠償。高院維持原判決,全數判准,共判賠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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