錠嵂保經指出,按保險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保險經紀人係代保戶洽訂保險契約,承保或續保與否之權限歸屬保險公司,錠嵂保經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竟要求由錠嵂保經之切結與否而定,保險經紀人若逾越此核保權限,不僅違反保險法規,亦違反保險經紀人合約書。
第二點聲明指出,為避免保戶誤解及富邦產險將無法續保的原因,推究為公司和業務員未配合簽回切結書,錠嵂保經也正式行文給富邦產險,嚴正駁斥其要求簽回切結書之續保作業,並要求該公司應從速依約續保。同時聲明別意圖以公司未簽回切結書為由,將不續保的責任轉嫁公司和業務員。錠嵂保經也將建議保戶應以保險契約當事人身分,正式向富邦產險表示續保意思,促使其盡速製發續保保單。
第三,切結書是逼迫業務員和通路造假的行為,按富邦產險過往自動續保之保險契約(例如:傷害險),皆係富邦產險於契約到期一、二個月前即寄發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予保戶,並於契約到期前扣款,完成續保,並無再要求業務員或通路向保戶說明、甚至承諾續保(事實上依法也毋須此行為)。因此,富邦產險要求業務員或通路切結有向保戶承諾續保方式、地點與時間等,完全係以進件與否逼迫業務員和通路造假。基於保險乃最大誠信契約原則,錠嵂保經實無法違心配合辦理。
第四,明明是富邦產險承諾保戶續保,切結書卻刻意混淆事實,欲將責任轉嫁給業務員和通路,且存有諸多不合理之處:1.按富邦產險既說係因為確認業務員承諾續保,為何切結書連保戶是否投保同業也要切結?2.、保戶是否投保同業,業務員要如何確認?保戶可能未說出事實或自已投保多少保險也不清楚。3.切結書要求非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業務員和通路需負額外的民、刑事相關法律貴任,但富邦產險卻無任何責任。
錠嵂保經正式行文給富邦產險,嚴正駁斥其要求簽回切結書續保作業,並要求該公司應從速依約續保。同時聲明別意圖以公司未簽回切結書為由,將不續保的責任轉嫁公司和業務員。錠嵂保經將建議保戶應以保險契約當事人身分,正式向富邦產險表示續保意思,促使其盡速製發續保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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