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關係企業交易揭露原則及揭露範圍,提醒企業若符合以下情況,須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若我國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超過3,000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境外有關係人;2.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超過50萬元,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10年虧損金額超過200萬元;3.前兩點以外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經理賴怡妏指出,揭露的關係企業交易範圍包括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1,200萬元以上者,或者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者。
原則上,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日前備妥相關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全年度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得以替代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賴怡妏亦提醒,企業在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或文據時,應確認所揭露之資訊與關係人交易揭露申報書表是否一致。另外,受控交易原則上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進行分析,於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訊,並就達到個別分析門檻之受控交易進行分析。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行總監林志仁指出,稅局在審核集團主檔報告與國別報告之重點也有所不同,集團主檔報告稅局審核重點在集團受控交易移轉訂價政策、集團服務與資金交易、無形資產布局及DEMPE分析及集團供應鏈架構等;國別報告的審核重點在於集團利潤分配與經濟實質是否一致,若集團有重大營運活動位於低稅率之租稅管轄區或僅保有低利潤或虧損,或在租稅管轄區擁有龐大利潤但應納稅額偏低之情況均為集團管理階層應特別留意並提早準備相關的合理性說明。
林志仁亦指出,近期歐盟發布Public CbCR的指令,成員國需制定法規要求大型跨國企業公開揭露與稅收相關的訊息,提醒企業應密切關注歐盟成員國相關的立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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