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老翁去年騎腳踏車時,被後方郭姓機車騎士撞成植物人,檢察官原本認定鄭在轉彎前,未做示意動作,致郭閃避不及撞上,只起訴鄭翁,不起訴郭男;但台灣高檢署將案件發回績續查,台北地檢署二度調查時,查出郭男當時涉嫌搶快,亦有過失責任,16日改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郭。
據指出,70歲鄭男去年9月16日晚間,騎腳踏車行經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附近突然左轉,20歲郭男自後騎機車撞上,郭臉部骨折、四肢擦傷,送醫並無大礙,但鄭翁卻因顱內出血、第2節頸椎骨折,送醫急救後成植物人。
檢察官原本將事故現場圖以及路口監視器送鑑定,認定肇事主因是鄭翁在轉彎前沒有做任何示意動作、沒有回頭查看後方來車,就突然偏移行車方向,依過失傷害罪起訴臥床的植物人鄭翁,郭男則未有超速等違規情形,以罪嫌不足不起訴。
但案經再議,高檢署認有調查有瑕疵,將案件發回北檢續查。檢察官二度偵辦時,擴大調閱事發地的監視器畫面,並指示警員到現場勘驗紀錄紅綠燈轉換秒數,認定事發時交通號誌應該已經轉為紅燈,雖然鄭翁涉有過失肇事,但郭男也同樣未注意路口號誌變換而減速,造成鄭翁重傷成植物人,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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