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今年3月在神仙谷拍片劇組人員跌落溪谷身亡悲劇發生,文化部今日表示,目前正和勞動部及藝文公協會合作,預計在9月底前提出各類型藝文工作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並持續了解劇組需求,在職業安全上提供最大協助,保障影劇工作人員安全。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6日邀請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勞動部赴立院,以針對「影視與劇場工作安全應如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為題報告並備質詢。不過因文化部長李永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高志尚都因有同住家人確診而居家隔離,因此改由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李靜慧,以及國表藝中心主任秘書郭美娟代表出席,勞動部則由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擔任報告。
蕭宗煌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去年4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文化部馬上和相關單位研究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的細節,並於今年3月21日發布訂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以及《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讓藝文事業和藝文工作者能有所依循。
蕭宗煌表示,文化部也配合勞動部於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我們也明確規定,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必須為勞務提供者投保職災險。此外,也遵照立法委員會在3月 16 日決議,正和勞動部及藝文公協會合作,預計9月底前提出各類型藝文工作的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
蕭宗煌說明,除了法規、準則,影視局目前已全面盤點各類影視補助要點,「明訂補助項目包含職業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並將『職業安全』列入評選項目,具體要求獲補助者遵守勞動法規,必須進行風險評估,提供工作安全計畫,參與職業安全訓練課程等。」
以及不論劇組是否獲得文化部的補助,劇組向影視局申請協拍服務時,必須提供「拍攝場地風險評估建議清單」,以及「安全維護計畫自行確認表」,如果有高風險的狀況,如:高吊、下墜風險、特技動作或是水下作業、爆破等等,都必須提供相對應的安全防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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