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能源轉型,天然氣(LNG)將成為最主要發電來源,而天然氣有97%仰賴國外進口,為確保發電無虞,使其運輸船順利到達天然氣接受港口,並安全卸收,成為重要國安議題。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2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次修法明確國營事業在商港區域外興建港埠設施跟營運管理法源依據,同時明訂相關處罰,對強化關鍵基礎設施,跟穩定能源供應,都有其必要,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說,台灣天然氣接收站有兩座,其中最主要就是中油公司在高雄永安建立的天然氣接收站。當地漁業資源豐富,時有漁船佈網捕魚,及不明船舶停泊航道、錨泊區,影響LNG船舶進出,有安全之虞,為維護LNG船停泊卸收安全,有強化該等設施安全維護必要性。

經濟部表示,為使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有所依據,並為穩定能源供應,有強化設施安全維護必要性,故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以作為執法之法源依據。

該次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法重點如下:

(一)規範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營運裝卸及特殊設施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污染防治及相關罰則,準用商港法相關條文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之1第3項、第21條之2)

(二)為強化安全維護管理,規定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劃定程序,以明確港區水、陸域執法機關之執法範圍,同時並明定設施區域內如需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法。(修正條文第21條之1第3項、第21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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